本文摘要:
据北京日报消息,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实施《关于完备“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缴纳政策的指导意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将划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其中定点医疗机构获取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备案后可划入医保缴纳范围并按规定缴纳。据北京日报消息,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实施《关于完备“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缴纳政策的指导意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将划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其中定点医疗机构获取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备案后可划入医保缴纳范围并按规定缴纳。依据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积极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主要按项目管理,予以批准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取依法合规积极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成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互联网医院则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限于适当的价格项目政策。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管理规范立项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价单元、计价解释、编码规则等,指导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作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本地区实际,成立限于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机构将有数线下项目通过线上积极开展,申请人立项收费的,由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法院,合乎准入条件的,递交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于审查决策。
意见具体了成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五大管理制度门槛。即不应归属于公共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获准以“互联网+”方式积极开展、临床路径明晰、技术规范具体的服务;不应面向患者获取必要服务;服务过程不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已完成;服务不应可以构建线下完全相同项目的功能;服务应付临床、化疗疾病具备实质性效果。不得以转换阐释方式、合并服务内涵、减少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加设项目。
仅有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必要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获取不属于医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获取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还包括但不仅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检验、身体健康咨询、身体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公立、非公立实施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获取“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实施政府调节。
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取“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施市场调节。公立医疗机构获取“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还包括了一个项目的原始费用,并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公立医疗机构或其所在地区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订。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因服务对象、服务区域有所不同制订不公平的价格标准。公立医疗机构获取检查检验服务,委托第三方开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继续执行,不按远程临床分开立项,不反复收费;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互联网复诊,由有所不同级别医务人员获取服务,皆按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公立医疗机构相结合“互联网+”获取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包在签下内容和标准获取服务和承销费用,不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附加费费用。
意见中具体,定点医疗机构获取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缴纳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完全相同,且继续执行适当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适当备案程序后划入医保缴纳范围并按规定缴纳。归属于全新内容的“互联网+”服务,并继续执行政府调节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由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综合考虑到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缴纳能力等因素,确认否划入医保缴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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